法制網北京12月23日訊 記者黃潔 其公司生產的拖拉機、收割機所用“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已依法獲得註冊商標使用權的迪爾公司,認為九方泰禾國際重工(青島)股份有限公司和九方泰禾國際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了自己的上述商標專用權,將兩公司告上法院。記者今天從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一審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45萬元。據悉,這也是現行《商標法》將顏色組合商標納入保護範圍以來,法院認定被控侵權行為侵害顏色組合商標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全國第一案。
  據瞭解,1997年,迪爾公司在中國成立子公司,開始在中國市場生產收割機、拖拉機等商品,其生產的收割機、拖拉機均統一採用“綠色車身,黃色車輪”的顏色組合。2009年3月21日,經國家商標局核准,迪爾公司對“上半部分為綠色、下半部分為黃色”的商標取得註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7類、第12類,農業機械、聯合收割機、中耕機、收割機、割草機、翻鬥卡車、拖拉機等。
  迪爾公司起訴稱,其在收割機商品上一直使用該顏色組合商標,該商標已成為公司商品的重要識別標識,為消費者和業界專家所熟悉和認可,具有很強的顯著性和很高的知名度。2011年以來,該公司發現兩被告生產、銷售以及在網站上宣傳其商品時,使用了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構成了對迪爾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故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停止侵害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50萬元。
  對此,兩被告公司共同辯稱,迪爾公司涉案註冊商標是指定顏色的圖形商標,而不是顏色組合商標,且其商品上所使用的顏色與迪爾公司商標相比也有明顯偏差,不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
  而法院審理後認為,顏色組合商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排列組合而成的,可以區分不同商品或服務的標識。顏色組合商標的使用一般應與商品相結合,其使用中的具體形態可隨商品本身的形狀不同而改變。迪爾公司在申請書中明確聲明該商標為顏色組合商標,併在所提交的文字說明中明確了顏色使用的具體位置和方式是:“綠色用於車身,黃色用於車輪”。兩被告公司所生產及銷售的收割機上,與迪爾公司綠色和黃色的使用位置相同,排列組合方式一致,顏色基本無差異,在整體形象及表現風格上均十分接近,二者在視覺上無實質性差別,構成商標相同。故兩被告構成對迪爾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起訴侵犯顏色組合商標權首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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